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光泽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其组成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一、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三、光泽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一)第一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50年5月21-25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十次会议。 (二)第二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52年12月26-31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四次会议。 四、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6月24-29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二)第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11月27-12月1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三)第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22-26日在县城举行。 (四)第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2年2月24-28日在县城举行。 (五)第五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64年8月18-20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二次会议。 (六)第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代表后,因文化大革命未举行第一次会议。 (七)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1月24-27日在县城举行。 (八)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12月16-20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四次会议。 (九)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1月2-4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十)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10月20-23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十一)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1年1月22-25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十二)第十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 94年 1月19-22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五次会议。 (十三)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 1月16-19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五次会议。 (十四)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 1月15-18日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三次会议。 (十五)第十五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1月16-19在县城举行,本届县人民代表会议共举行五次会议。 (十六)第十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3-15日在县城举行。 五、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 (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一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旭;副主席:黄树藩。 第二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胡锦旺;副主席:李旭、刘炳生。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刘光辉;副主任:任家春、林章美、朱先明、刘改祥、庄永朝。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刘光辉;副主任:郭天宝、任家春、朱先明、林章美、饶家茂、陈嘉彪。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嘉彪;副主任:任家春、郭天宝、饶家茂、陈宜中。 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林建华;副主任:饶家茂、陈钟波、陈德仁、王茂钦。 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林建华;副主任:李文龙、顾木金、陈德仁、王茂钦、张日起。 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尧钦;副主任:黄青云、张日起、张秋发、周云龙。 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尧钦;副主任:黄青云、张日起、张秋发。 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张崇泰;副主任:黄青云、张日起、张秋发、龚常进、王元帜。 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熊庆;副主任:龚常进、王元帜、徐仲华、危有水。 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刘雄;副主任:王元帜、徐仲华、余万春、陈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