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规范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或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满意度测评项目的建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可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也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确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制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及时印发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在收到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二十日内,将列入满意度测评项目办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主任会议要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项目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过程中,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形式向县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情况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中体现。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结束后,形成视察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报告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到会作关于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报告时,报告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报告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百分之六十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百分之六十,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百分之六十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百分之六十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可以采取按电子表决器,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按赞成键表示满意,按弃权键(含未按)表示基本满意,按反对键表示不满意。
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和旁听会议的人民群众见证测评过程,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连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