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3日光泽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4日光泽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7月17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个工作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问题,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通知县人大代表、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请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会议其他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制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要点细化安排。
讨论和提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需要调整议程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人员、旁听的会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公民旁听人员、旁听的会议议程。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六)讨论和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修改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七)研究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方案和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方案,以及举办的其他活动事宜。
(八)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九)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的任免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聘请的兼职委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和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及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十二)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三)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决定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十四)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工作及建议事项。
(十五)研究常务委员会委员、县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七)审查常务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关于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或者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对县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刑事审判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事项。
(二十)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题及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草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在主任会议召开时由主持人征求主任会议成员意见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案时,有关部门或者提案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集有关部门、单位举行调查询问会,并根据需要决定将调查询问的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询问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建议,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调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正式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办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部门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