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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规定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7年5月12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规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及时反映选民意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支持、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创造条件,规范开展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见,是指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持证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县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实事求是,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主要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六条 约见申请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登记在册,报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约见单位,被约见单位负责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县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负责人的约见,可以在“一府两院”办公场所,也可以到代表所在地或需解决事项的地方进行。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组织。

第八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被约见人非法定原因,不得拒绝代表约见的要求,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或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九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需研究办理的,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答复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反映,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被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要求重新办理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交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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