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拓展我县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县公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
第三条 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光泽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县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我县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宣传和提高我县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县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六)为我县引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七)为我县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采取两种方式申请:其一,本人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其二,有关单位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地方荣誉市民称号议案后,由分管领导、相关委室组成评议小组,对授予对象开展复查了解,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市民意见。评议小组对复查情况形成复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以电子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表决通过后,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第七条 经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由县人大常委会举行授荣仪式,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为其颁发证书。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县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等方面,视同市民结算;
(二)子女入学,优先安排;
(三)应邀来访参加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一)原申报单位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二)长期与我县失去联系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联系和接待等有关方面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规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