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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2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2年6月6日光泽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联系渠道,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工作是人大全局性、基础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更好地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全部活动中,必须接受代表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任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要求代表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方面,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委)是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的有关事项,常委会的其它工作机构要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各自分工,协同人事代表委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县人大代表接待日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时间安排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第二周的星期三。
    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与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团挂点联系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同若干名县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到基层视察、检查、调查时,要走访当地的县人大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件、个别走访、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向代表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活动情况,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代表反映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将每年工作要点和季度工作安排、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常委会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人大工作简报等及时印发县人大代表小组,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围绕有关内容,组织代表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若干名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需要,将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九条 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主要议题以及人民群众  普遍关心的问题,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个人或数人联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反馈、落实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在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时,根据活动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与若干名县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组织重要活动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认真办理和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依法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要逐件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积极督办、协办。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事代表委要督促承办单位按法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提高办理质量。对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领导要按分工牵头督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专题审议一次。
    第十三条 常委会要加强县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工作,对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认真办理并做好督促、协调、反馈工作。代表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代表委负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常委会领导阅批,或呈报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领导指示或主任会议的决定抓好落实;对转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信访件做好督办工作。代表的重要来访可由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信访的办理情况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常委会将县人大代表编成代表小组。
    人事代表委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会同其它工作机构,指导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联系选民等活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和代表依法履职水平。
    常委会不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交流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发挥作用的经验。
    第十五条 常委会分期分批对县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或集中学习,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人事代表委要及时向代表小组和代表发送有关学习资料。
    第十六条 常委会采取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向代表发放调查征询意见表等形式,了解代表情况,征求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常委会可以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常委会委托,组织所在地的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委会汇报。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支持县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应由县级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各乡镇人大主席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其他工作会议时,应围绕议题,事前征求所在地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常委会反映。
    第十九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事件常委会要依法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县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时,要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对县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或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情况,应在原选区予以通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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