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光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包括: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局主任、副主任、局长;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国家赔偿法。
专业科目:拟任人大机关、政府机关职务的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拟任职务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任法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拟任检察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第五条 实行开卷考试,在指定考试地点,当场独立完成。答卷时限90分钟。卷面题型有填空、选择(单项、多项)、判断、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试卷命题和试卷评分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指定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由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负责。
第七条 考试成绩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八条 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补考,及格后方可提交审议。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其职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若有舞弊行为的,一律以零分计算。
负责命题、评卷、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泄露试卷内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