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
《光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光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光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
(2016年5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范围: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县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席团在主席团常务主席中指定一人担任。
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主持人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负责监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为一至二人时,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为三人以上时,一般进行集体宣誓,也可以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较多时,可以分批进行宣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进行单独宣誓。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的同一次会议上,同一个人有两项以上任职时,只宣誓一次。
第六条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担任。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
第八条 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列席宣誓仪式。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宣誓仪式。
第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