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说的。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享有人身保护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受到特殊保障。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免捕权或者叫人身特别保护权,就是在人大会议期间不经过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之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二是需经许可的是针对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三是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闭会期间是人大常委会;四是对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现行犯要采取报告制度;五是对乡级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度而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为了使代表不因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诬陷迫害。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体现,有关机关应当认真保护代表的这一权利,如果需要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请许可或者及时报告。代表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但不是表明代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许可只是保护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如果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各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这一职权,以要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有关机关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代表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各级人大代表要珍惜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代表若被任意拘禁,可申明自己的代表身份,并尽快与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取得联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