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处理工作的落实,提高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要形成各承办单位内部具体督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政府办事机构协调督办的多层次的督办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落实。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承办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情况;也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并针对办理和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承办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承办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征求代表的意见。
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加强对具体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采取与承办单位共同制定办理方案,参与调研、参加相关座谈会听取意见,举行委员会会议听取办理工作汇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办好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协调,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检查时,可以对办理认真、成效突出、代表们普遍满意的承办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办理态度不认真、答复简单敷衍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
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一府两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列席会议,来参与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的审议。(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