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重视《调解仲裁法》在我县的学习宣传,推动了《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了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议原则同意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建议县政府认真研究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为更好地促进《调解仲裁法》实施,会议并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县、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调解仲裁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依法支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观念。
(二)完善体系,发挥联动作用。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要配齐配强熟悉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知识、并具有一定说服能力的仲裁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作用,强化服务意识,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落实经费,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县政府要按照《调解仲裁法》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采取多渠道解决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加大对仲裁场所、办公设备、档案管理等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保障调解仲裁工作正常运转。二是稳定队伍,加强对县、乡、村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促进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强化指导,县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门部要强化业务的指导,提高调解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解决纠纷的能力。
(四)规范程序,确保依法有序。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县政府、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健全和完善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和制作完整的调解仲裁文书。要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制度,推进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调解仲裁结果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规范档案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和规范调解文书文本,确保档案资料得到妥善保存。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光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附件: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光泽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1日